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吴华,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本院减半收取549.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况小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