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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5号

李某某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吴华,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赣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赣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本院减半收取549.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况小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