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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631号

颜伟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颜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631号罪犯颜伟平,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7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01刑更32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谭鹏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颜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颜伟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7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14年1月8日,举报人任某红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王晓东有贩毒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2014年1月8日19时许,任某红电话联系王晓东求购毒品冰毒。2014年1月9日,任某红与王晓东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维也纳酒店进行毒品交易。两名民警分别假扮买家和司机与任某红一同前往维也纳酒店进行交易。当日15时许,王晓东携带少量冰毒样品来到维也纳酒店1506房,由任某红验货后双方确定毒品交易。王晓东随即离开去准备毒品。当日20时许,王晓东电话联系毒品卖家“刘哥”(在逃),称有人要购买600克冰毒,“刘哥”表示同意,并谈妥交易价格。“刘哥”让被告人颜伟平陪同王晓东一起去交易并收取毒资。当晚21时许,王晓东开车接上颜伟平前往维也纳酒店,“刘哥”携带一包冰毒乘坐一部蓝牌车也前往维也纳酒店。2014年1月9日23时许,王晓东、颜伟平来到维也纳酒店1506房,颜伟平对王晓东提出要求任某红等人先交钱再交付毒品,任某红与民警则坚持要先见到毒品再交钱,双方争执不下。颜伟平下楼找到等侯在维也纳酒店附近的“刘哥”,“刘哥”将一包毒品交给颜伟平,让其上楼进行交易,自已则跟随望风。颜伟平回到1506房,将上述毒品交给王晓东,在王晓东将毒品交给任某红,任某红将52000元毒资交给王晓东后,伏击民警进入1506房,将王晓东、颜伟平当场抓获,守候在外的“刘哥”趁机逃跑。民警现场查获疑似冰毒一包及毒资52000元。经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净重6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8g/100g。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一线生产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颜伟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毒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颜伟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