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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807号

甄红超、王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甄红超;王琦;洛阳易铺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甄红超,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国,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琦,男,汉族,1995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洛阳易铺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1312。

法定代表人:曲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柯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甄红超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洛阳易铺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甄红超与王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甄红超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甄红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甄红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2142.5元,由甄红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李依芳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