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朋昌,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留定,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何留定之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朋昌因与被上诉人何留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朋昌以与何留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朋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朋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朋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樊为民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