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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终348号

丁朋昌、何留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丁朋昌;何留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朋昌,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留定,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何留定之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朋昌因与被上诉人何留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朋昌以与何留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朋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朋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朋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樊为民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