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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刑更243号

(2019)苏04刑更243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243号 罪犯谢光明,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苏0281刑初2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谢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谢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光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