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03民初220号 原告 陈虎仓,男,生于1959年11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59********。 被告 陈高增,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公民身份号码: 411222195105132018。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1523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高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虎仓苹果款15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高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娟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