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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抗10号

商思贵、张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思贵;张树忠;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1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思贵,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股东,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忠,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诉人商思贵因与被申诉人张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8]2300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