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1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思贵,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股东,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忠,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诉人商思贵因与被申诉人张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8]2300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