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117号
原告:高映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雨亮,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岸,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松,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吴志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第三人:大邑县高堂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邑县晋原街办五童村。 原告高映成与被告陈家松、吴志华及第三人大邑县高堂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高映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映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高映成负担。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敏
书记员 叶容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