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46号
原告:钟琼,女,1958年3月21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啸。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琼与被告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诗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