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刑更44号罪犯陈卫华,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珠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卫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赣02刑更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章名君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张德利、郭亮院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陈卫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本次交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静华
审 判 员 舒 亚
审 判 员 周淑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君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