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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财保21号

陶张飞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陶张飞;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财保21号

申请人:陶张飞,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

申请人:张武,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人陶张飞与被申请人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张飞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武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陶张飞与担保人汪美玲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杨舍镇小河坝新村38幢204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武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陶张飞与担保人汪美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杨舍镇小河坝新村38幢204室的房屋。(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妲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