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517号
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双流区九江街道成都元瑞家具市场****。 经营者:晏春林,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有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与被告杨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双流区嘉涂美涂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敬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