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75号罪犯姚聪,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晃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8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姚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聪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167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聪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审判员 向松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书记员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