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760号
原告:徐朝杰,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任小刚,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朝杰与被告任小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徐朝杰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朝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朝杰负担。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艾志花
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