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文敏与王国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399号
原告:党某某,男性,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性,汉族。 本院在审理党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党文敏负担。
审判员 李志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大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