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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291号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91号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和北路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7880198J。

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721236。

被告:卢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