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华,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曾慧,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罗玉华与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21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慧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罗玉华的申请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华与被执行人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曾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曾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曾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唐宏平
审 判 员 詹海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舒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