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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2482号之一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雨花区友信快运服务部八十四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雨花区友信快运服务部八十四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2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市政府第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春山,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征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政,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友信快运服务部八十四站,注,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汇源货运市场1片**1门/div>登记经营者陈忠华,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原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陈祠村新屋场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碧桂园威尼斯城******。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长沙市雨花区友信快运服务部八十四站一案中,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248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