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050号原告任元和,男,汉族,1957年4月18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魏雷明,刘炎(实习),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巍,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元和诉被告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元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剩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