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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民辖终50号

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与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W7-3地块希雅路****通用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043X。

法定代表人:JamesMathewChorlton,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卧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177097。

法定代表人:RichardCharlesBetts,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65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如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纠纷的由来,均系双方履行《海沃氏—威康特模具和库存过渡期供应协议》。这是一份包括库存消耗、模具返还等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合同,不是一个简单的只以交付货币或合同目的的合同。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判定常州市系合同履行地显然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对管辖作出约定,故适用法定管辖。民事诉讼的“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的合同义务,而非当事人实际争议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义务履行争议,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并非确定管辖形式审查对象。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云云

审判员  丁 飞

审判员  董 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宝和

书记员徐琳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