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5民特2号
申请人:蓝秋云,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畲族,农民, 住炎陵县。
申请人:黎际红,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炎陵县。
被
申请人:蓝黎建,男,1989年7月7日出生,畲族,住 炎陵县。 申请人蓝秋云、黎际红与被申请人蓝黎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申请人蓝秋云、黎际红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蓝秋云、黎际红撤回申请。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