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89号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明琼,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