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02行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美英,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兰法,男,193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汪叶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惠珍,女,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林芳,男,194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龙芳,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培荣,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宝亭,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张志远,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杰。再审申请人范美英、陆兰法、汪叶明、吴惠珍、杨林芳、张龙芳、朱培荣、吴宝亭、张志远因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449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范美英、陆兰法、汪叶明、吴惠珍、杨林芳、张龙芳、朱培荣、吴宝亭、张志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配售表客观存在,且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掌握,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原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不明。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定该申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被申请人无相应的职权,据此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出过申请,该局答复申请人信息未获取,不能提供。申请人认为系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并无相应的依据。原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范美英、陆兰法、汪叶明、吴惠珍、杨林芳、张龙芳、朱培荣、吴宝亭、张志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范美英、陆兰法、汪叶明、吴惠珍、杨林芳、张龙芳、朱培荣、吴宝亭、张志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范美英、陆兰法、汪叶明、吴惠珍、杨林芳、张龙芳、朱培荣、吴宝亭、张志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田 华
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