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2执4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三路发展大厦。 主要责任人:温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素芬,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燕花,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罗燕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罗燕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9879.67元,利息为4527.50元,其他手续费为2006.40元(上述欠款暂计至2017年3月7日,后续透支本金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7年3月8日起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罗燕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滞纳金7380.2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执行人罗燕花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49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韦伟强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