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94号罪犯梁岳庭,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岳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被告人梁岳庭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22日止。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将2017年怀化监狱假字第63号梁岳庭提请假释建议书退回怀化监狱。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毛青梁、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岳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梁岳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梁岳庭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粱岳庭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建议裁定不予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岳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8个表扬,余341.5分。2015年至2016年两次违规被扣1.5分,2017年12月私藏非监狱出售物品被扣100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本次缴纳四万八千元。监内月均消费352.4元,未履行退赔判项。湘潭市雨湖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梁岳庭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有三次违规情形,且未履行退赔判项,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建议不予裁定假释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岳庭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向松柏
审判员 向淑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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