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3221财保3号

张洪志、秦义雄侵权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洪志;秦义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1财保3号 申请人张洪志,女,1964年8月10日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茂县。 被申请人秦义雄,女,1973年7月14日生,羌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 原告范平仁、张洪志、范张燕诉被告黄俊清、秦义雄、余洪川、秦利兰、李洪新、第三人蒋开福、张代成、杨刚、张代培、刘川、詹志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志于2019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义雄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张洪志以其存放于汶川县威州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过渡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洪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张洪志存放于汶川县威州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过渡费122963.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5元,由申请人张洪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翁翔凤

人民陪审员  杨 茜

人民陪审员  赵邦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