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刑更169号 罪犯于慧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鲁1326刑初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慧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于慧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慧泊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慧泊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慧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慧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养恩
审判员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