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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5民初33号

原告王语嫣诉被告王本文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语嫣;王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25民初33号

原告:王语嫣,女,生于2014年9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理人:周婷,女,生于1989年11月23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本文,男,生于1990年5月9日,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佐龙镇。

原告王语嫣诉被告王本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语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语嫣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丹丹

书记员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