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25民初33号
原告:王语嫣,女,生于2014年9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理人:周婷,女,生于1989年11月23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本文,男,生于1990年5月9日,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佐龙镇。
原告王语嫣诉被告王本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语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语嫣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丹丹
书记员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