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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6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王明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王明奇;张淑杰;卢洪波;陈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扶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673315760W。 委托代理人于静波,男,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王明奇,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张淑杰,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卢洪波,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陈志辉,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四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作出了(2018)吉07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明奇、张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卢洪波、陈志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就该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