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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1民初228号

韩成建与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韩成建;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228号

原告:韩成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大街南留段。韩成建与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韩成建于2019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韩成建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