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228号
原告:韩成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大街南留段。韩成建与栾城区慧灯庄园农家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韩成建于2019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韩成建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