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刑更32号罪犯向凯,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怀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向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8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419分;2017年7月因打架帮架被扣200分;2016年8月缴纳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月均消费634.5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没款缴纳票据、消费统计台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凯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凯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审判员 向松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喜华
书记员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