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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刑初28号

周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32刑初2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周俊(曾用名周盼),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天府新区联发芯软件设计(成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四川省新津县。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由新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刘敏 起诉书文号:新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起诉日期:2019年1月25日 指控事实:2018年10月17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周俊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新津县花源镇紫云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新津县花源镇紫云路与花金路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李高云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号牌为川A×××××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新津县花源镇花金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在路口相撞,造成李高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俊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俊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高云承担此事故次要贵任。被告人周俊已赔偿了被害人李高云的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量刑建议: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缓刑。

辩护人:无 辩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俊与被害人李高云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周俊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周俊适用缓刑。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钰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