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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611号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全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全志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611号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全志园。

被告:全志园,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全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