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611号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全志园。
被告:全志园,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奇鼎照明有限公司、全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正日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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