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刑更166号 罪犯陈彪,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583-1号刑事裁定,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6刑更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坝监狱对罪犯陈彪提请减刑的意见,未发现不当,建议本院依法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6年2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周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金戈
书记员付雅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