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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59号

杜志佩、陈各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杜志佩;陈各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59号申请人杜志佩,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陈各云,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各云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南段东侧清华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证号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士强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区字第**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各云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南段东侧清华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证号X)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