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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执恢37号

汪某1与蔡某1、蔡某2等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汪某1;蔡某1;蔡某2;汪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6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1,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蔡某1,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蔡某2,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某2,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汪某1与蔡某1、蔡某2、汪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某1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蔡某1在财付通的存款1112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陈鑫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