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6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1,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蔡某1,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蔡某2,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某2,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汪某1与蔡某1、蔡某2、汪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某1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蔡某1在财付通的存款1112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陈鑫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