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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60号

滑县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彦占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滑县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彦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60号申请人滑县天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彩,职务:执行董事。地址:滑县新区综合办公楼。被申请人赵彦占,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彦占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新飞家园小区X幢X号商铺(合同编号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树彩所有的滑国用(新20**)第X号及滑房权证新字第**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彦占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新飞家园小区X幢X号商铺(合同编号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