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147号
原告:赵修平,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帅泽轻工制品厂,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ENWCR5R。
负责人:岳禧杰,厂长。
被告:岳禧杰,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修平诉被告淄博帅泽轻工制品厂、岳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是淄博博山兆平涂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赵修平不是适格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修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尹九州
书记员孙学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