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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296号

霍孝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03民初296号 原告 霍孝义,男,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沟东村****,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4********。 被告 陈高增,男,生于1951年5月13日,汉族,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民身份号码: 411222195105132018。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19518.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高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霍孝义苹果款1951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陈高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娟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