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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3509号

张明、梁天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梁天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梁天虎,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明与梁天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天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等进行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9年1月2日通过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9年1月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4、于2018年12月25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未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9年1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本。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明。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梁天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宝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