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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民初345号

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委兵、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委兵;陈敏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345号

原告: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416P。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谢委兵,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陈敏,女,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委兵、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证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国姣

书记员王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