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财保7号
申请人:帅翔,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
申请人:夏群,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
申请人: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80912xxxx。
法定代表人:夏群。 申请人帅翔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群、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群、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帅翔以其所有的赣D×××××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帅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案确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群、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群、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帅翔所有的赣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帅翔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才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