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24号罪犯白金海,男,1964年8月9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吉01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金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8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白金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4年3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6日,白金海在郭子舜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住处向郭子舜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469克。2016年5月31日上午,白金海在李红宇、孙晓东位于长春二道区的住处向李红宇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当日下午,白金海在李红宇、孙晓东的住处向李红宇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约0.849克。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白金海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住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冰毒)4.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866克。在审理期间,白金海交纳非法所得168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白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金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