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宏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341号
原告:郝志宏,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宏诉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志宏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志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志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志宏承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