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9号 申请人韩爱梅,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章根水,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韩爱梅申请章根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