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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恢9号

韩爱梅与章根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爱梅;章根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9号 申请人韩爱梅,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章根水,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韩爱梅申请章根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