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民初92号
原告:熊建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欧阳,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熊建军与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熊建军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建军诉至本院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熊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程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