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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民初92号

熊建军与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建军;欧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民初92号

原告:熊建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欧阳,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熊建军与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熊建军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建军诉至本院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熊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程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