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702号罪犯邵光唤,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光唤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4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178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36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邵光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阿峰”纠集被告人邵光唤密谋制造毒品“麻古”,并购买了粉碎机、压片机、干燥箱等用于制造毒品的机器及相关原料,由邵光唤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阳光绿地2栋24L试制“麻古”。该犯又纠集了被告人冯文政参与,冯文政负责邵光唤的饮食、擦洗机器,购买制造毒品的部分化学辅料等。2008年5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于当日11时许,在阳光绿地2栋24L将被告人邵光唤抓获,当场缴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红色固体3114克(其中含量为2.08g/100g的净重541克、含量为2.84g/100g的净重690克、含量为2.20g/100g的净重962克、含量为2.98g/100g的净重92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褐色药丸2.68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黑色固体57.14克、含吗啡、可待因、咖啡因、茶碱的黑色膏状物品100克,此外,还缴获大量辅料及制毒工具。当日12时许,将冯抓获,缴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粉红色粉末2.08克、红色粉末0.64克及部分制毒工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邵光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制造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光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