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蒙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蒙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李纪申
审判员 韩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符 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