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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378号

田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田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378号

被执行人:田霞,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田霞因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田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田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