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被执行人冯某锋,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蔡某芳,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锋、蔡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3执1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晓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冯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 旭 来自: